(2017)浙0327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银丹与项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丹,项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3444号原告:陈银丹,女,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伟,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彩凤,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陈银丹与被告项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银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银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银丹负担。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