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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银丹与项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丹,项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3444号原告:陈银丹,女,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伟,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彩凤,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陈银丹与被告项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银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银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银丹负担。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