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兴国与被告何金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国,何金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244号原告:赵兴国,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宁,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天宝,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金周,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兴国与被告何金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兴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兴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国撤回起诉。诉讼费2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兴国负担134元。审判员 袁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畅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