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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7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与邓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邓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刘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7030号原告: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盆南路292号社区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黄永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河清,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永,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派出所水电院社区劳动西路26号005栋703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78号人寿大厦15、18、19层。法定代表人:傅天明,经理。第三人:刘扬,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18号维一星城4号栋207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及第三人刘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