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顾礼权、邓巧年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礼权,邓巧年,顾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顾礼权,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芳,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邓巧年,女,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审被告顾月英,女,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再审申请人顾礼权因与被申请人邓巧年、原审被告顾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顾礼权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邓巧年在2013年7月14日同一天内借贷现金各一百万给申请人,不符合常理。且要求申请人签名的承诺书用的是同一模式、同一字体,又是在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同一地点签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有的没有借贷事实,是虚假诉讼。现对本案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邓巧年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已经超过六个月时效;二、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进行诉讼的情形;三、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有借据和承诺书为凭,即使承诺书形式相同,与借贷事实没有必然联系;四、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刑初630号刑事判决,是对申请人私刻公司印章及使用行为的审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综上,申请人顾礼权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时效,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顾礼权与被申请人邓巧年、原审被告顾月英的(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9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2016年1月9日对被告顾礼权、顾月英进行了公告送达。2017年2月7日,再审申请人顾礼权以本院(2016)苏1281刑初630号刑事判决书等作为新证据,对本案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能证明原审中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顾礼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健审判员 徐庆斌审判员 倪干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子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