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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某、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马某,申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1996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马某,女,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申某,女,1963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关于申请人梁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申某、马某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某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岳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沛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