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丛清彬申请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清彬,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丛清彬,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高伟,男,1959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2016)黑1223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丛清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丛清彬与被执行人高伟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3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忠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