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8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铭收缴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323号被执行人张铭,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本科文化,原株洲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住株洲市。本院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张铭收缴罚金执行一案,经对被执行人张铭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后,发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82执32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