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胡兴福、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福,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监14号申请执行人胡兴福,男,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江西省靖安县人,住江西省靖安县。被执行人罗强,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胡兴福与被执行人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执682号执行案件由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靖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航审 判 员 严发根审 判 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甘 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