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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梅与张国锋、陆新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梅,张国锋,陆新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61号申请人:王梅,女,汉族,1957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国伟,男,汉族,1995年11月4日,住河南省宜阳县。系申请人之子,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保全事宜。被申请人:张国锋,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陆新芳,女,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梅与被申请人张国锋、陆新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国锋驾驶登记所有人为陆新芳的豫C×××××号海马牌小型轿车。申请人王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投保30000元为该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国锋驾驶登记所有人为陆新芳的豫C×××××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