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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彪与陈俊、赵希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陈俊,赵希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87号原告:王彪,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被告:陈俊,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赵希兴,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与被告陈俊、赵希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长州审 判 员  刘青梅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