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彪与陈俊、赵希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陈俊,赵希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87号原告:王彪,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被告:陈俊,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赵希兴,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与被告陈俊、赵希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长州审 判 员 刘青梅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