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黎先义与钟应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先义,钟应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3民初550号原告:黎先义,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钟应怀,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黎先义与被告钟应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黎先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先义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先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黎先义负担。审 判 长 盘家辉人民陪审员 杨如富人民陪审员 沈圣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世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