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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黎先义与钟应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先义,钟应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3民初550号原告:黎先义,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钟应怀,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黎先义与被告钟应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黎先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先义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先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黎先义负担。审 判 长  盘家辉人民陪审员  杨如富人民陪审员  沈圣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世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