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5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杜心成与苏宝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心成,苏宝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700号原告杜心成,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苏宝顺,男,193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心成与被告苏宝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心成负担。审判员  高世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