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金焕与上蔡县万象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焕,上蔡县万象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3498号原告张金焕,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法定代表人方相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征,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焕与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9月11日、2016年1月2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60万元、71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月息1.5分,半年结一次利息,后归还5000元本金。到期后,被告既不清偿利息,又不偿还本金。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31200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张金焕借款712000元,下余借款6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二、原告张金焕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653元,减半收取8326.5元,由原告张金焕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雪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