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董玉翔与石家庄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翔,石家庄市第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033号原告:董玉翔,女,1945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涛,石家庄市第三医院医师;钱晔,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玉翔诉被告石家庄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董玉翔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翔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翔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