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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董玉翔与石家庄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翔,石家庄市第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033号原告:董玉翔,女,1945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涛,石家庄市第三医院医师;钱晔,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玉翔诉被告石家庄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董玉翔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翔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翔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