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执1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与王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12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6580M。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兵,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被执行人王兵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11号30-8房屋。次日,买受人屈黄以304000元的最高价格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11号30-8房屋上的抵押权和查封效力消灭,注销该房屋的产权证。二、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11号30-8的房屋归买受人屈黄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屈黄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