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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芙蓉诉被告林国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芙蓉,林国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556号原告黄芙蓉。被告林国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芙蓉诉被告林国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芙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宏人民陪审员  姚雪芬人民陪审员  解凯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