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芙蓉诉被告林国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芙蓉,林国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556号原告黄芙蓉。被告林国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芙蓉诉被告林国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芙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宏人民陪审员 姚雪芬人民陪审员 解凯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