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宏岭与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张宇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83号申请执行人:孙宏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泽学,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颜媛,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双河镇金鱼村*组。法定代表人:张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宇。申请执行人孙宏岭与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张宇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己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张宇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开江县人民法院辖区。为利于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301号执行证书,本院指定由开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继军审判员 冯 忠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