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晓龙诉吴焕巧、屈秀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龙,吴焕巧,屈秀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765号原告:赵晓龙,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吴焕巧,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屈秀铭,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负责人:经前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要欣,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晓龙与被告吴焕巧、屈秀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龙撤回对被告吴焕巧、屈秀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赵晓龙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