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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连翠翠与河南百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翠翠,河南百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1752号原告连翠翠,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河南百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宏基中心广场东商业楼505室。法定代表人:张守红。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百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连翠翠租赁押金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河南百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