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宛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艳霞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SuessPhilipp。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宛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艳霞。被执行人王艳霞,女,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宛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艳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宛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艳霞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上海农盼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宛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王艳霞名下车牌号为沪C1XX**小汽车本案中已予以查封、扣押并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王艳霞名下坐落于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系与他人共有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经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0066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