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周市镇陆杨金茂路699号。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19号。主要负责人:吴建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耀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经济开发区人民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原审被告: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898号。法定代表人:蒋卫东。原审被告: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经济开发区人民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原审被告:田仿伟,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太仓市。原审被告:裴会双,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太仓市。原审被告: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申丰路以东、张骞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田仿伟。上诉人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及原审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56.90元,减半收取2828.45元,由上诉人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坚审判员 水天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