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新友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友,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2007年10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新友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豫142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王新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王新友不服,以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且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新友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友撤回上诉。民权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宇明审判员 赵修强审判员 崔召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季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