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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会民诉被告马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民,马进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545号原告:刘会民,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x组。委托代理人刘浩,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x组。被告:马进虎,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民诉被告马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民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刘会民负担。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亢军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