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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柴连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柴连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287号原告: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南侧盛金园14-7B区。法定代表人:房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玲,女,该单位职工。被告:柴连平,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满族,天津市理工大学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柴连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郭 岩书 记 员 刘亚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