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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7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启明与张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7执45号刘启明:申请执行人刘启明与被执行人张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7民初20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启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乐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刘启明偿还了借款150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7执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31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审判员郑琼书记员郑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