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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049、7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姚克龙、罗永付与深圳市煜东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克龙,罗永付,深圳市煜东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049、7053号申请执行人姚克龙,男,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普定县。申请执行人罗永付,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深圳市煜东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吓坑第三工业区A栋1楼后边(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969138。法定代表人刘去愚。申请执行人姚克龙、罗永付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煜东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7】186、18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克龙工资5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永付工资30000,并承担两案执行费107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60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煜东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607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二、若被执行人深圳市煜东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俞清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6075元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