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庆武与张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民,张庆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325号原告:张洪民,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张庆武,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通榆县。原告张庆武诉被告张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洪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洪民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审 判 员  刘绍军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巍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