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赔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赔辖1号原告: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红山教育局家属院(红山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发琦,总经理被告: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周景锋,局长原告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及赔偿一案。因原告以其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为由,认为榆阳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要求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指定管辖,经榆阳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行政案件与此前的国家赔偿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该案不宜由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报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查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原告申请异地法院管辖审理行政案件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前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异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请求该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指定本案由米脂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米脂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申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