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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银辉与阜阳嘉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嘉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徐银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嘉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97195691Y。法定代表人:史文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银辉,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阜阳嘉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银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12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阜阳嘉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法定代表人现居住在东莞市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普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工商登记可以确定本案一审被告阜阳嘉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阜南县,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