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91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某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250号原告:中信银行某某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吕某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妹,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良。原告中信银行某某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某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某某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某某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某某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周立雄人民陪审员  郭 源人民陪审员  林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22)书 记 员  赵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