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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7161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被告李某,男,地址:赤峰市,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何滨(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诉称,。被告李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孙立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