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韩殿福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平庄证券营业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殿福,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平庄证券营业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殿福,男,193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交通大学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平庄证券营业部,登记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庄13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3号。负责人:褚永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北京市国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东,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韩殿福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平庄证券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43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韩殿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殿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韩殿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占 山审 判 员 刘 海 云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 岩书 记 员 王昕李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