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申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合领、丁工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合领,丁工作,永城市豫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合领,男,汉族,1949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丁工作,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永城市豫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发展广场三号楼901室,机构代码59764376-1。法定代表人崔涛,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合领因与被申请人丁工作、永城市豫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合领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已构成恶意违约。1、一审判决中认定被申请人停工的原因是“政府文件导致”。即证实了被告有违规的地方。2、本案经过(2014)永民字第466号判决后不服上诉,经(2014)商民二终字第795号判决后,再申诉,(2015)豫法民提字第00129号裁定,撤销了一、二审判决,为什么(2016)豫1481民初515号仍维持(2014)永民初字第466。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刘合领与丁工作2011年6月30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丁工作在履行协议中,永城市人民政府下发永政(2011)90号文件内容涉及对永城市西城区建设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涉案项目属于对原国家计委批复两平方公里以外已建和在建的项目,待符合相关规定并经依法处理后方可建设,由此导致该工程停工,不能按约完工,并非因被申请人主观故意造成,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刘合领要求被申请人给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不能按时交房,致使刘合领长期在外租房居住,故一审判决被申请人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向刘合领交房之日止每年的房租费3000元并无不当。刘合领再审要求解除双方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的《协议》及被申请人赔偿其房屋损失,因其一审时并未提起该请求,故本院依法对此不予审查。刘合领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刘合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合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王 玉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