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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晓辉与被执行人王玲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辉,王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段晓辉,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玲燕,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晓辉与被执行人王玲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81执恢1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苏兵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