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81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洛阳亿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孙志洪、李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亿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孙志洪,李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533号申请人:洛阳亿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法定代表人:王宏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宏杰,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志洪(宏),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申请人:李红霞,女,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洛阳亿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孙志洪、李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亿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豫车辆或其它等值财产)。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志洪、李红霞银行存款6.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余额不足查封其豫小轿车一辆或其它等值财产(查封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洛阳亿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冰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