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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289号原告: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30922314N。法定代表人:柳汇文。委托代理人:俞伟成,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7号福建广电网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9594592Q。法定代表人:张远。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鹏源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0503156842。法定代表人:蔡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24元,减半收取89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62元,由原告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