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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大建与张东海、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大建,张东海,杨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066号原告:潘大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张东海,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杨芹,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大建诉被告张东海、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大建在2017年7月21日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