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大建与张东海、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大建,张东海,杨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066号原告:潘大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张东海,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杨芹,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大建诉被告张东海、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大建在2017年7月21日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