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金刚诉被告张清、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刚,张清,施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598号原告:金刚,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清,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施丹,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告金刚诉被告张清、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清、施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刚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清、施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刚撤回对被告张清、施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1元,减半收取计3065.5元,由原告金刚负担。审判员 黑长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