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6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廖伟强与方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伟强,方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0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伟强,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方敏峰,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廖伟强与被告方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606民初2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向房地产、车辆、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已委托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具体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请自行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9955.07元(含执行费787.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0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梁群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