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包三爱与陈银生、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三爱,陈银生,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02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包三爱。被执行人陈银生(又名陈虎)。被执行人张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三爱与被执行人陈银生、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02民初45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银生、张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包三爱案件款3000元,应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银生、张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银生、张强的银行存款3050元(其中案件款300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白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平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