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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执字第0008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宇晴、梁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宇晴,梁升华,程仕菊,梁程,李平,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执字第00085-12号申请执行人肖宇晴,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梁升华,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建筑开发商,住所地随县。现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程仕菊,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2130219601014424X,住所地随县殷店镇谢家湾村十一组。现住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沿河大道周家台子(三组)189号。系梁升华之妻。被执行人梁程,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梁升华之子。被执行人李平,女,31岁,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梁程之妻。被执行人程仕菊、梁程、李平的委托代理人均为被执行人梁升华。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解、调解、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梅,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宇晴与被执行人梁升华、程仕菊、梁程、李平、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肖宇晴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4)鄂随县执字第0008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杨梅自2016年7月1日起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所有收入予以扣留(每月保留1200元的基本生活费),直至其履行完(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梅自2016年7月1日起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所有收入(每月保留1200元的基本生活费)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随县人民法院,账户:17×××29)。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品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