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0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大珠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书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0734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对原告宋大珠与被告李书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1073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5民初1073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七段“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三十二元,由原告宋大珠负担三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李书堂负担二千一百六十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三十二元,由原告宋大珠负担三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李书堂负担二千一百六十三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四千零五十元,由被告李书堂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艳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