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金陈杰等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学哲,金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刑终122号原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学哲,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2017年5月6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金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6年6月30日被延吉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崔学哲、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6)吉2401刑初4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学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阶段原审被告人崔学哲以其承认有罪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崔学哲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被告人崔学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刑初4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贤男审判员 金尚杰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朴雪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