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与锦州九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锦州九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115号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风荷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东升、王璐璐,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九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3段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渊。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九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6434元,减半收取计3217元,由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小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