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凌向南、杨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向南,杨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7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向南,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杨坤,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以上身份情况自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向南、杨坤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向南、杨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凌向南、杨坤在广州市荔湾区多地以假冒台湾人、香港人身份在广州急需兑换外币、借别人的银行卡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凌向南、杨坤两人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西城都荟广场,以假冒台湾夫妻来广州参加广交会的身份要寻找外币兑换向被害人黄某搭讪求助,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称自己的台湾银行卡在广州取不了现金,借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让朋友转账过来,在被害人同意后以跨省转账需时较长急需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黄某先提取现金人民币1900元,后谎称有急事打车逃离现场。二、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凌向南、杨坤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六二三路,以假冒台湾夫妻的身份要寻找外币兑换向被害人麦某搭讪求助,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称需借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让朋友转账过来,在被害人同意后谎称已让朋友转账5000元到被害人账户,但需两小时到账。等待期间,被告人凌向南、杨坤谎称有急事需要离开,骗得被害人麦某先提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打的逃离现场。三、2016年8月3日,被告人凌向南、杨坤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路口,以假冒台湾夫妻的身份要寻找外币兑换向被害人郑某1搭讪求助,在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80元之后,又谎称需借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让朋友转账过来,在被害人同意后称已让朋友转账到被害人的账户上,但需时间等待。等待期间,被告人凌向南、杨坤谎称住酒店不够钱,骗得被害人郑某1先提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两人打的逃离现场。四、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凌向南、杨坤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以假冒台湾夫妻身份要寻找外币兑换向被害人陈某1搭讪求助,在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元之后,又谎称需借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让朋友转账过来,在被害人同意后称已让朋友转账到被害人的账户上,但需时间等待。等待期间,被告人凌向南、杨坤谎称有急事要先离开,骗得被害人陈某1先提取现金人民币2500元,后两人逃离现场。五、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凌向南、杨坤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万象茶叶城门口,以假冒台湾夫妻身份要寻找外币兑换向被害人肖某搭讪求助,在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元之后,又谎称需借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让朋友转账过来,在被害人同意后称已让朋友转账到被害人的账户上,但需两小时到账。等待期间,被告人凌向南、杨坤谎称有急事需要离开,骗得被害人肖某先提取现金人民币4500元,后两人逃离现场。六、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凌向南、杨坤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万科广场,以假冒台湾夫妻的身份因台湾信用卡无法使用需要路费向被害人陈某2搭讪求助,在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元之后,又谎称需借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让朋友转账过来,在被害人同意后称已让朋友转账到被害人的账户上,但需时间等待。等待期间,被告人凌向南、杨坤骗得被害人陈某2先提取人民币4000元,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凌向南、杨坤共同多次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向南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确定被告人凌向南、杨坤的刑罚。被告人凌向南、杨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凌向南、杨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现金41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陈某2。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银行账户明细,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害人郑某1、麦某、肖某、陈某2、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凌向南、杨坤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向南、杨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凌向南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坤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向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杨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凌向南、杨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1900元发还本案被害人黄晓纯、1180元发还被害人郑秋婉、1000元发还被害人麦芷然、4600元发还被害人肖文娥、2600元发还被害人陈斯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慧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云欣欣林泳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