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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甄健宁、广西好山水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健宁,广西好山水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甄健宁,女,1957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广西好山水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现代国际大厦****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号绿城画卷*座***室。法定代表人李益帆,该公司执行懂事。申请人甄健宁与被执行人广西好山水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好山水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2016)桂1223执141号执行和解协议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甄健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7月25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23执恢15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广西好山水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返还申请人(2015)凤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第二期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共109493.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5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经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广西好山水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