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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750-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解若山与解风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风祥,解若山,解若玉,解若英,解若荣,解进辉,解若云,解若红,高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50-757号申请执行人解风祥,男,出生于1918年3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执行人解若山,男,出生于1949年3月1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申请执行人解若玉,男,出生于1951年1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执行人解若英,女,出生于1955年12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申请执行人解若荣,女,出生于1958年12月26日,汉族,住西安市曲江新区。申请执行人解进辉,男,出生于1963年2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申请执行人解若云,男,出生于1965年8月13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申请执行人解若红,女,出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第三人高万兰,女,出生于1924年8月24日,汉族,住宝鸡市太白县。本院(2017)陕0303民初1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须扣划第三人高万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数额发放给各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第三人高万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80000元及利息(以扣划之日实际产生的利息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