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恒春与王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恒春,王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343号原告:朱恒春,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潘晓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华,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本院受理原告朱恒春诉被告王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道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恒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恒春撤回对被告王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恒春负担。审 判 员 周培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孟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