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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勤福、杜鹃与李群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222执198号之一被拘留人:李群周,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勤富、杜娟与被执行人李群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群周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群周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