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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文金、李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金,李国荣,陈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异6号异议人(案外人):李文金,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新界元朗。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818151(8)”,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章,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国荣,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大军,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荣与被执行人陈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文金以查封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东段金仕顿花园小区9幢DW09、DW10店面各一间系其向被执行人陈大军购买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裁定解除查封手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李文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异议人李文金(案外人)以其与申请执行人李国荣、被执行人陈大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文金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主岁审判员  柯志娟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翠凤 微信公众号“”